无资质的医疗美容机构致人损害,该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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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的医疗美容机构致人损害,该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实录
2014年2月,从事化妆品销售的何女士看到某美容公司的广告:可为顾客去除脸上的雀斑、痣疣、疤痕,并聘有专职医务人员操作,效果明显等。想到自己每天都要用很多粉底遮盖脸上的雀斑,何女士决定彻底解决这一困扰自己很多年的问题。何女士来到该美容公司,当场交付了500元治疗费,并接受了治疗。操作人员用牙签蘸着约40%浓度的三氯醋酸药水,将何女士脸上深浅不等的雀斑全部点除。第二天,何女士感到脸上灼热,继而伤口溃疡,流出黄色液体。后虽经多方医治,依然留下几处疤痕,经医学鉴定为二度化学性灼伤,继发感染,容貌损害明显,如要继续补救,还需3万余元。何女士与该美容机构协商解决时才发现,该美容公司并不具备相关资质,也没有所谓的专职医务人员。那么,该医疗美容机构无相关资质,给美容的人员造成伤害,应承担什么责任呢?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本案中,何女士去美容公司接受治疗,但该美容公司不是美容医疗机构,其所聘用的医务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纠纷,而属于一般人身损害侵权纠纷。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可知,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另外,鉴于何女士因美容失败导致容貌受损,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应给予其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温馨提示
医疗美容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医疗行为,其主体必须是具备医疗资质的人员和机构。一旦发生因非法医疗美容引发的医疗损害事件,受害者应该第一时间向卫生行政部门反应情况,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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