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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从医生建议导致手术失败,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吗?
案例实录
2014年3月,在化工厂工作的田某失足掉进一个2米深的装有沸水的不锈钢锅内。5分钟后,他被同事救出来,送往市医院抢救。经检查,田某全身85%二度至三度烫伤,其中80%为最严重的三度烫伤。经过医院抢救,田某基本脱离危险。但是,为了防止烫创面进一步扩大,田某急需做植皮手术。因为其本身大面积烫伤,皮源不足以封闭大面积的创面,医生建议进行异体植皮,但未告知田某异体植皮存在排斥反应等危险,即对其进行了植皮手术。术后,田某因身体产生排斥,伤口重度感染,经抢救无效死亡。那么,在此情况下,田某的家人可以向医院索赔吗?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田某的家属可以向医院索赔。医疗机构身负患者及其家属的高度信任,其提供的医疗服务事关患者的生命、身体、健康等重大人格权益,医疗机构应该充分考虑和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而患者自主决定权的正确行使,依赖于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未尽到谨慎说明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没有向田某说明异体植皮手术存在的风险,对田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在治疗活动中,医生应当尽到谨慎、注意、及时合理治疗的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并及时全面地告知患者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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