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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疗整形造成身体其他部位不适,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吗?
案例实录
2013年年初,陈女士与一家美容医院签订了美容整形合同。双方约定:医院为陈女士免费做整形手术,而陈女士则在手术后为美容院免费做两年形象代言人。为此,该美容医院在各大媒体进行了大量宣传报道,并称美容医院将选一位基础好、可塑性强的爱美人士,由该院韩国整形专家亲自主刀,为其进行整形咨询、指导、形象设计。手术进行数次后,陈女士履行了合同约定,为该美容医院做广告宣传,却始终未见到韩国美容专家,而且手术也未达到预期效果。过了一段时间,陈女士感到身体不适,经常浑身酸痛,四肢无力。陈女士赶紧去某市医院做了检查,结果发现,是由于整形的部位出现了病变,导致其他不适。那么,在此种情况下,陈女士是否能向美容医院要求赔偿呢?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如果美容医疗机构不能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加以证明,就推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对陈女士构成侵权,陈女士可以向医院要求赔偿。另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知,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陈女士可以要求美容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温馨提示
整容可以带来美丽,但也存在风险,因此,定要慎重选择整形美容项目和机构,这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前提保障。当然,一旦受到损害,也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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