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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手术公证,医院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吗?
案例实录
年近70岁的黄某因股骨骨折,到某专科医院治疗。经过诊断,专家告诉黄某可以通过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减轻病痛。但是,医院认为黄某年龄偏高,危险系数较大,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院方与黄某协议进行手术公证,约定由黄某自行承担手术的一切后果。公证结束后,很多关于黄某的病情的资料医院都拒绝提供。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手术出现问题,医院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了吗?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虽然医院与黄某之间有手术公证,但医院拒绝告知黄某病情,如果在此种情况下出现问题,医院不能免责。本案中,黄某手术前与医院进行了手术公证,但手术公证不等于免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医患双方进行了手术公证,但医务人员未向患者或其家属尽到说明义务,如果造成患者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温馨提示
医疗机构可以采取措施尽量避免自己承担医疗风险,但是这种措施不能免除医疗机构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排除患者享有的法定权利。医疗机构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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