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在医院自杀,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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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在医院自杀,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实录
王某因患精神疾病,被家人送往市医院治疗。经诊断,王某需入院治疗。王某入院期间,医院与其家人签署了《住院协议书》。约定:王某住院期间不需家人陪伴,由根据患者的病情进行护理。半个月后,王某在医院上吊自杀。家属以医疗事故为由要求医院赔偿损失,而医院则认为,自杀行为属于不可预见的偶发事件,与医院无关,医院不承担责任。那么,精神病人在医院自杀,医院是否承担责任呢?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医院与王某的家人签订了协议,应该认为对王某的监护职责已由其家人委托给了医院。因此,医院应该按协议履行义务。而本案中,医院违反了护理义务,导致王某上吊自杀,王某的死亡与医院的管理不当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未能尽到合理谨慎注意义务和保障病人安全职责,因此,应当对王某的死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温馨提示
医院在收治精神病人的同时,并不存在监护权自然转移的问题,如果不签订监护委托协议,医院只是基于医疗服务合同对病人承担了特殊的治疗和护理职责。但是,在签订了监护委托协议后,监护权则发生了转移,医院因监护不当造成损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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