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未按规范操作造成患者损害,谁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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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未按规范操作造成患者损害,谁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实录
2014年7月24日,黄某因胆结石入住某县医院治疗。7月25日,医院为黄某实施了胆结石手术,半个月后黄某出院。出院10天左右,黄某感觉腹部疼痛,便去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后又到某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两家医院均诊断黄某为胆道术后感染。黄某将县医院告上法庭,经审理查明县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及操作规范,故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县医院不服,认为黄某作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院方有过错,就不能认定医院有过错。那么,对此应由谁举证呢?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县医院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黄某在某县医院接受胆结石手术,术后被诊断为胆道术后感染,经审理查明,县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违反诊疗常规及操作规范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医院依法应当承担对黄某的赔偿责任,对此黄某无需证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温馨提示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患者通常举证能力较弱,为了平衡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利益,更有效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在特殊的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对自己不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后果,而不由患者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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