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机构的治疗不满,能否以“停尸”的方式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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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的治疗不满,能否以“停尸”的方式来维权?
案例实录
唐某的妻子李某因患糖尿病入住市医院治疗,在花费了大量治疗费用后,李某仍然不治身亡。唐某十分悲痛,认为医院在治疗妻子的过程中没有尽到责任,拒绝将妻子的尸体移出重症病房,也不同意医院进行尸检。半个月后,尸体开始腐化,医院只得同意返还医疗费,唐某才将尸体移走。那么,患者家属对医疗机构的治疗不满,能否以“停尸”的方式来维权呢?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也规定,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维护好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对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各种刑事、治安案件,要及时出警,依法查处。对发生在医疗机构内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快侦、快办;构成犯罪的案件,在侦察终结后,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可见,在医疗纠纷中患者死亡的,患者家属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得以各种不当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唐某的妻子已经死亡,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而不得继续放置在病房中,这也是医院的义务,患者家属不得阻挠。所以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医院在劝告无效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第五十九条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二、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维护好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对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各种刑事、治安案件,要及时出警,依法查处。对发生在医疗机构内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快侦、快办;构成犯罪的案件,在侦察终结后,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温馨提示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想要维权,应按照法定程序解决问题,不得以各种不当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否则不仅不利于矛盾的解决,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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