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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将诊室出租经营造成他人损害,谁应当承担责任?

(2020-08-07 11:23:07)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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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将诊室出租经营造成他人损害,谁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实录

赵某患腰椎间盘突出,久治不愈。他在报纸广告中看到一家医院设有腰椎间盘突出专家门诊,宣称疗效显著。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赵某前去就医。谁知,接受专家的针灸治疗并服用中药后,赵某的病情反而加重了。赵某赶紧到市医院检查,结果发现是针灸损伤了赵某腰椎的神经,如不及时救治很有可能偏瘫。赵某气愤至极,将之前的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而医院却称专家门诊非该院所开,而是外面的医师租赁的,医院不应承担责任。那么,医院的说法有道理吗?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医院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应当赔偿赵某的损失。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可知,医疗机构的设立必须经过审查批准,领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本案中,医院把房子租给他人设立专家门诊,如果该专家门诊未办理上述手续,则不具备医疗机构主体资格。另外,医院把房子出租给他人设“专家门诊”,很容易误导患者,使患者无法知晓该有门诊与医院的关系,按照通常的理解,人们都会以为该专家门诊是医院的一个部门。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中关于“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医院明知该专家以医院的名义收治患者而未对患者做出明确的说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个人开办医疗机构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执业资格不得行医。医院将诊室出租给没有资格的个人开设门诊,使患者产生误解,对个人行医造成患者损害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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