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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行医资格致人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2020-07-24 10:02:07)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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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行医资格致人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案例实录

27岁的张某为了让自己更漂亮,于2014年5月到某美容美发中心就诊,接诊人为朱某。一周后,张某拆线,发现自己非但没能更漂亮,反而被毁容了,自己的脸部结构严重扭曲。张某悲痛欲绝。后张某向朱某提出经济赔偿,被其拒绝。此时,张某才知道该美容中心不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张某遂以朱某美容手术不成功构成医疗事故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张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此可知,医疗事故是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其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事故。本案中,该美容美发中心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此,虽然其对张某实施了美容手术,但由于不具备医疗事故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所以张某不能以医疗事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张某可以一般侵权为由起诉,要求朱某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温馨提示

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具有违法性;(3)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存在过失;(4)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事实;(5)违法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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