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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是一回事吗?

(2020-07-24 10:04:32)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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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是一回事吗?

案例实录

韩某因高烧不退去医院检查。经确诊为肺炎,需要注射青霉素,护士按规定给韩某做了过敏皮试。不久,韩某出现了呼吸困难等异常症状。医生见状立即对其采取紧急措施,但韩某因抢救无效死亡。韩某的家属认为是医疗事故,要求医院赔偿。而医院辩称韩某因青霉素皮试过敏而导致死亡,是医学上非常罕见的现象,对此医院不存在过失,应为医疗意外而非医疗事故,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韩某的家属产生了疑惑:人都死了,“事故”与“意外”难道不是一回事吗?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是不同的。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也就是说,在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过失行为。而医疗意外则是由于患者的特殊体质或者异常病情而发生的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对此后果,院方不能预见,主观上也不存在过错,所以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医院对韩某的诊断、治疗及用药都是正确的,护士为韩某做皮试也是按正常的规程操作,医院不存在过失。韩某的死亡是由于其体内机能的原因产生了高度过敏反应,而且医院也履行了及时救治的义务,因此,医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条链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温馨提示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意外不是由于医疗机构的过错或过失导致的,而是由于患者特殊情况导致,医院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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