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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违规用禁药患儿耳聋致残疾

(2020-07-23 10:58:15)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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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违规用禁药 患儿耳聋致残疾

导读

6岁儿童因感冒到医院就诊,医生使用了6周岁以下儿童禁用的抗炎药,产生药物性耳聋,从此该儿童只能靠助听器与他人交流。这会给他今后的学习、工作及生活带来多少烦恼!

诊疗概况

患儿,6岁,2009年初夏因发烧去某医院儿科就诊。因高烧不退,医生连续两天用阿米卡星进行退烧。病愈后患儿家长及幼儿园老师都发觉患者听力与以前大不相同,于是到上级医院儿科检查。医生怀疑是药物性耳毒,给予常规处理后转省儿童医院检查,经听力测试:左耳75分贝、右耳95分贝,诊断为双侧中度混合性耳聋,双侧分泌性中耳炎,给予住院治疗。14天后患儿出院,经听力测试:左耳50分贝、右耳55分贝。出院诊断:双侧中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医患争议焦点

患方意见:患儿从小一直在这家医院看病,听力一直很好,现因医生用了儿童禁用的阿米卡星引起药物性耳聋。要求医院承担耳聋(残疾)的全部责任。

医方意见:家属陪同患儿就医时曾告知患儿7岁,故在患儿高烧不退的情况下改用阿米卡星,医生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系医疗意外

专家评估分析

1.医院为未满6周岁儿童使用禁用药物,应承担全部责任;但由于患儿6周岁与7周岁的问题,患儿家长提供信息有误,也存在欠缺。2.患儿的中耳炎对耳聋没有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对听力造成损害。3.患者听力下降致聋,医院无证据证明不是药物所致,所以应认为患儿耳聋系医方药物使用不当所致。目前患儿人身损害后果(耳聋)等级为三级丙等(八级伤残)。

上级医院医生当时建议植电子耳蜗,但费用较高。现在患儿病情趋向稳定,无须再植电子耳蜗,但须安装助听器。

医疗事故律师思考

患儿在就诊前还未满6周岁,医方明显违反了国家卫生部200731日发布的《常用耳毒性药物临床使用规范》中“6周岁以下儿童禁用的规定。同时,经调查走访患儿就读的幼儿园,证实患儿在园期间听力正常、聪明活泼。

本案中医生的责任很明确,无须赘述。教师、律师、医生是发达国家中最为令人敬仰的职业,医生作为掌握生死大权的实践者,有多少患者在医生的帮助和治疗下康复,也有多少患者在医生的治疗下无奈地离开人世或终身残疾。对孩子来说,这是非常不幸的事件,家属要求安装助听器也是一种补偿性行为。

对于耳聋患者安装一侧还是两侧助听器,司法解释认为,双耳安装助听器对于提高言语辨别和改善声音定位确有一定的帮助。但是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安装一只助听器,已能满足其日常生活需要,如果两侧都安装不符合法律规定。这就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残疾器具普及性的应用和解释,如假肢不能使用进口的,是同样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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