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不明伤神经两份鉴定差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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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不明伤神经 两份鉴定差距大
导读
一高龄产妇因超过预产期半夜急诊入院待产,又无孕期保健资料,医生面对急产孕妇匆匆收住入院。产时因发生肩难产给医生带来更大考验。产后查体发现婴儿右上肢不能活动,有大片瘀青,经鉴定确认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终生残疾。
诊疗概况
产妇,38岁,2012年4月15日2:50因停经41+5周、阴道流液伴下腹部痛半小时入住某医院。查体:体温、呼吸、脉搏、血压无异常;产检:宫高37cm,腹围120cm,先露头,已经入盆,胎心114次/分,规则。宫颈受容度100%,宫口开4cm,质软,居中,先露棘上3cm,胎膜已破,羊水色清,胎儿体重估计4400g,骨盆测量未见异常。入院诊断:第三胎一产孕41+5周头位临产;巨大儿。入院前已开始正规宫缩。3:45,宫口开全;3:50,因分娩肩困难,行屈大腿法分娩一女活婴;4:00,胎盘娩出。羊水III度混浊,脐带绕颈一周,体重4800克。Apgar评分:6—10/1—5分钟。左侧阴道裂伤3cm,会阴未破裂,常规修补缝合。新生儿查体:右脸颊部和右上肢大片瘀青,右上肢不能活动,其余肢体活动正常,骨科会诊考虑锁骨骨折或臂丛神经损伤可能,右上肢石膏固定。4月19日上级医院会诊诊断:右臂丛神经损伤。
医患争议焦点
患方意见:1.产妇于凌晨12点到达医院,医方对急产不重视,直到清晨4时左右才产出,孕妇长时间难产,医方没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2.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系医方接产时操作不当所致,而且发现难产未及时行剖腹产,医方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意见:1.孕妇预产期已过数天,又诊断为巨大儿,前一天在另一家医院就诊时,医方明确要其住院待产,而患方拒绝住院。2.产妇来本院前已有正规宫缩,属于急产,从入院到分娩也只有80分钟。在产妇要求阴道分娩和经产妇有巨大儿自然分娩史的情况下,医方采取阴道分娩操作符合规范。3.巨大儿产妇自娩肩难产可以预料但不可避免,这在分娩前的产科谈话记录中有详细记录:“巨大儿阴道分娩可能出现肩难产,锁骨骨折、臂丛神经损伤,胎儿窒息死亡等。”产妇家属进行签字确认并注明“病情知道,风险清楚”等字样。医方医疗行为符合常规,臂丛神经损伤系生产并发症。
鉴定结论
某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鉴定结论:
1.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资料显示,产妇来该院前在另一家医院做心电图的时间是2012年4月15日0:30,到某医院急诊挂号时间是2:35,因此患方提供的就医时间有误,应以医方计算机显示的时间为准。
2.医方接诊时没有充分估计到产妇与胎儿的风险,对巨大儿的阴道分娩风险没有进行强调说明。
3.医疗记录不能如实反映医疗过程。难产是指由于各种原因使分娩进程、胎儿排出时间明显延长,如不进行人工助产则母体难以排出胎儿的产科征象。医方分娩记录第一产程1小时20分,第二产程5分钟,第三产程5分钟,总产程1小时30分钟,属于急产,与难产的诊断明显不符。
4.新生儿肩娩出困难,产妇遵医嘱采用屈大腿法后,5分钟内顺利娩出。肩难产采用屈大腿法分娩无需对胎儿进行任何接触性操作,不会对胎儿造成损伤。因此不排除医方发现肩难产时采用了直接接触胎儿的操作方法。
医方医疗行为与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之间存在医疗过失,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再次鉴定
患方对某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不服,医患双方随即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委托某医学会行医疗损害鉴定。某医学会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鉴定结论:
1.本例为急产,产妇分娩时未行会阴侧切术,会阴也未破裂,也无软产道裂伤,并有巨大儿顺产史,说明产妇产道宽余,并有既往生产经历,肩难产的诊断难以成立。
2.常规情况下行大腿屈曲后自然分娩不会损伤新生儿臂丛神经,因此不排除医方在接生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的可能。
3.患儿出生体重4800g,系巨大儿,医方对巨大儿的生产风险估计不足,告知欠充分。
综上所述: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患儿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医疗事故律师思考
某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与某医学会都是具有一级资质的鉴定机构,医疗过错分析也大同小异,原则性问题的分析意见基本相同,为什么在确定责任程度时相差如此之大?轻微责任与主要责任之间要横跨“次要”“中度”两个责任档次。
问题的关键点是臂丛神经损伤如何发生的?按照医方的病历记载不可能出现臂丛神经损伤,专家也难以明确分析出原因,为此专家都用了推理性思维来推断医方存在过错。
巨大儿发生肩难产的可能性较大,这是一种阴道自然分娩的并发症,可以预料,且谈话记录也显示已明确告知。按此分析本案中医方最多算次要责任。
臂丛神经损伤的原因不明,责任难以区分,在这种情况下,依据社会公平原则,也可定为中度责任,也就是同等责任。
臂丛神经损伤的医疗行为后果无法查找,那么医方就要证明自己无过错,医方无法证明的话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来的法律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医学是一门科学,许多科学信息和医疗操作行为具有封闭性,患方难以得到真实依据,所以法律又补充了一条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这样的话也可以定为主要责任。
如果根据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该案主要是医方未估计到巨大儿的风险,臂丛神经损伤也不能明确医源性,那定为轻微责任也是合理的。
所以,鉴定结论也只能代表某些专家的主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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