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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评估有欠缺 胎儿死于母腹中
导读
即将为人父、为人母,喜悦之情难以言表。产妇提前入院待产,多次要求剖腹产。医生以没有剖腹产指征为由建议产妇顺产,待产期间发现胎心变慢,医方临时决定下午进行剖腹产,不料中午时分护士查房时发现未及胎心音,经B超检查告知胎死宫内。
诊疗概况
产妇,23岁,因停经39+1周,于2011年11月3日10:20入院。入院产科检查:宫高33cm,腹围95cm,先露头,已入盆,胎位ROA,胎心144次/分,无宫缩,胎膜未破。入院前该院B超提示:宫内存活单胎,双顶径9.2cm,腹围32.6cm,股骨长7.1cm,胎盘主要位于子宫前壁,胎儿颈部可见脐带回声。入院胎监NST评分8分,入院诊断:1.第一胎零产孕39+1周头位待产;2.脐带绕颈症?入院后完善各项辅助检查,观察病情变化。当晚产妇家属要求剖腹产,医生认为剖腹产指征不足,建议顺产。11月4日上午查房,孕妇无宫缩及阴道流液。胎心132次/分,规则。家属再次提出剖腹产,医生没有答复。10:12,胎监NST复查时出现胎动时胎心变慢,评分7分。因B超提示有脐带绕颈,嘱其变换体位后,胎心恢复正常。家属再次要求剖腹产,医生考虑因无明显宫缩,短时间内难以分娩,而胎监提示有胎心减慢的症状,可以终止妊娠,于是告知家属下午2:00行剖宫术。11:40,护士查房时未闻及胎心音,即复查B超,B超提示:未探及胎心音及胎动(胎死宫内)。11月5日予催产素引产,于2011年11月6日凌晨分娩出一男性死婴,脐带长约68cm,缠绕颈部及手脚一圈。
医患争议焦点
患方意见:家属在得知产妇胎心缓慢(曾多次未及胎动),多次要求尽快行剖腹产,但医生一直未引起重视,导致胎死腹中。医院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意见: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欠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专家评估分析
1.11月3日上午入院胎监NST评分8分,已属于宫内窘迫的临界线,应在12小时内复查,而医方未复查,存在欠缺。
2.次日复查胎监评分7分,说明已经出现胎儿宫内窘迫的症状,应该及时安排剖腹产,但医方对此未予以高度重视,预后估计不足,存在明显过错。
3.胎儿死因不明,在考虑窒息的同时也不排除有畸形的可能,以目前医学科学分析,临床产科胎死原因较多,也极其复杂,为此建议尸检,以明确死因。
4.医方在诊疗上的过错与胎儿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调解处理
一条小生命在医生的眼皮底下消失,患方岂肯罢休,为讨要说法,患方召集数十名亲朋好友拉横幅、打砸医院,医方为维护医疗秩序迫不得已进行还击。连续三天,双方各有人员受伤,医方直接财产损失达5万余元。
患方上述行为已严重扰乱医疗秩序,践踏法律底线。因迫于警方压力,纠纷进入协商调解程序。因赔偿额度相差悬殊,纠纷一直未能解决。经过各方的不懈努力,一年后医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由医方赔偿患方近5万元,同时患方对医院财产损失也作了相应赔偿。
医疗事故律师思考
我国法律规定,人的生命从出生(脱离母体)开始,在母体内死亡(胎儿死亡)不能作为人的生命来计算赔偿。所以胎儿死亡没有死亡赔偿金,医方过错只能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产妇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小额赔偿。但当小生命在出生以后死亡,法律规定就要支付死亡赔偿金(本书中就有一个新生儿死亡案例,医院赔了几十万元)。患方就是因为不理解两者在法律规定上的不同,觉得实在太不公平,由此产生了情绪激动的打砸行为。幸亏患方的行为尚未造成更大的危害,否则,等待患方的就不只是财产的赔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