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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死亡赔偿金医方反诉医疗费

(2020-07-20 10:19:17)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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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死亡赔偿金 医方反诉医疗费

导读

产妇到医院生产,产后因羊水栓塞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状告医院赔偿死亡损害。一审法院判决医方承担赔偿责任,患方认为赔偿额度偏低,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上诉。医方面对患方不支付巨额医疗费用,也把死者家属告上法庭,要求死者家属支付部分医疗欠费,并要求用医疗费抵扣医疗损害赔偿金。一审法院判决后,患方又向中院提起上诉。该案一波三折,历时三年多,赔偿与欠费问题虽已解决,但患方对终审判决还是不服,产妇遗体至今还冷冻在殡仪馆。

诊疗概况

产妇,44岁。201062日上午,产妇因停经41+4周、头痛头晕1周入住某医院妇产科病房。拟诊:第三胎二产孕41+4周,臀位待产,瘢痕子宫,重度子痫,重度贫血。入院检查后,医方认为产妇病情复杂,必须终止妊娠,于63日在麻醉状态下进行剖宫产术,术中分娩出一男性活婴,胎盘剥离后产妇突发烦躁,面色紫绀,意识丧失、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后心跳呼吸恢复。由于同时出现腹腔、阴道大量出血,予以输液、输血、肝素、激素等救治,急查血3P试验,提示:强阳性,血液浓集法可找见非血液中的脱落细胞,见一根胎毛。胸片检查提示:两肺野多发渗出灶,两侧胸腔积液可能大,心影增大。诊断考虑:急性羊水栓塞?DIC(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心衰。因出血控制不理想,即行子宫切除术。术后转ICU病房,予以气管插管、机械通气、积极脑复苏、纠正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维持内环境稳定、补充血液成分、抗感染及营养支持、对症等治疗,但患者持续昏迷。治疗期间,患者病情反复加重,出现肺部感染,反复腹泻,垂体功能衰竭,尿崩症等多脏器功能衰竭。最终患者于90天后死亡。

医患争议焦点

患方意见:医方对产妇羊水栓塞处理和子宫切除不当,治疗及抢救措施不到位。产妇死亡与医方医疗行为有一定关系。

医方意见:整个医疗过程符合医疗常规,羊水栓塞是产科凶险较大的并发症之一,死亡率极高。

尸体解剖

20109月经尸体解剖分析:遗体解剖所见皮下、生殖道、胸膜腔均渗出性出血,心血管腔内均为未凝固血液,临床3P试验强阳性,组织学检查两肺毛细血管见羊水成分。疾病符合羊水栓塞并发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引起呼吸循环、中枢功能衰竭致死。死亡原因为两肺羊水栓塞,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鉴定结论

201011月,医患双方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结果认为:

1.羊水栓塞是产科少见而凶险的并发症,指在分娩过程中羊水突然进入母体血循环引起急性肺栓塞、过敏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肾衰竭或猝死的严重分娩并发症。羊水栓塞的发病率为4—6/100000。发生于足月妊娠时,产妇死亡率高达80%以上。而妊娠高血压综合征的患者并发羊水栓塞,后果更为严重。医方在诊疗产妇第三胎二产孕41+4周臀位待产中,诊断及时明确,其孕臀位、瘢痕子宫、重度子痫前期符合剖宫手术指征,在剖宫产后出现的羊水栓塞所引起的多功能衰竭中,抢救措施及时、规范,应予以认可。

2.一般认为羊水栓塞是由污染羊水中的有形物质进入母体血循环引起,羊膜腔内压力增高、胎膜破裂和宫颈或宫体损伤处有开放的静脉或血窦是导致羊水栓塞发生的基本条件。产妇孕期产前检查信息严重缺乏,进入手术室后突发气促,不能平卧,血压180/100mm/Hg,心率120/分,呼吸30/分,氧饱和度85%左右,出现心衰情况,再结合产妇为高龄产妇(较易发生子宫损伤),重度子痫、瘢痕子宫、剖宫产术等诸多羊水栓塞的诱发因素,高度警惕性欠强。

3.医方对存在诸多高危因素的产妇在行剖宫术前,应及时与患者家属沟通,并告知其危险的程度,在告知书上嘱其家属签名,医方在告知工作上有欠缺,存在一定的过失行为。

4.医方在诊疗过程中诊断及时明确,治疗抢救措施规范到位。但对于存在诸多高危因素的产妇,高度警惕性欠强,与家属告知、沟通有欠缺。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因医患双方均不服上述鉴定,患方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庭在审理期间委托某市医学会行医疗事故鉴定20118月某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作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医方的整个诊疗过程未违反医疗原则,不存在过失行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审理

201111月基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医方按轻微过错的责任赔偿患方10万余元。患方因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4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医方反诉

医方为抢救产妇生命竭尽全力,医疗费用高达二十多万元。因患方认为医方有错,拒绝支付医疗欠费,为此,医方也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患方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象征性地要求患方支付3万元医疗费,该款项从医方的赔偿款中抵扣,并申请财产诉讼保全。医方在起诉状中提出:产妇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为其生前债务,亦为夫妻共同债务,丈夫作为产妇的遗产继承人,应在继承范围内清偿产妇的生前债务。

产妇的丈夫(被告)没有出席法院庭审,为此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处产妇的丈夫向医方支付医疗费3万元。

产妇丈夫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5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回访

20138月(事情发生后三年两个月),笔者对这起纠纷的患方当事人进行回访。患方表示:法院的两份判决虽都已执行,但不服,仍在申诉过程中。当笔者问及产妇(死者)遗体是何时处理的,患方当事人回答:死者遗体目前还存放在殡仪馆的冷库内,在申诉没有结果之前是不会火化的。虽然社会上有死者入土为安的说法,但在没有给她讨到公正的说法之前只能委屈她了。

医疗事故律师思考

死者为大、入土为安,这是我们对死者的最大尊重。综观这个案子的全过程,受伤害的是医患双方。作为医方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还是承担了相应的过失责任,同时无奈之下还承担了巨额的医疗欠费。作为患方来说,3年多的官司打下来,付出的代价可想而知,往下走会有什么样的结局还是一个未知数。最让患方想不明白的是,人都死了还要让家属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且医方明明知道患者抢救无望,也明明知道患方难以承担高额医疗费用,仍在继续抢救(由于患方没有表示放弃抢救的签字,医方只能继续进行人道主义的救助)。可见,假如医患双方能沟通好,患方及时作出放弃治疗的选择,也就不会有如此高额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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