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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意外切子宫 两份鉴定各不同
导读
流产不仅对女性身体有不小的损伤,而且具有较大的医疗风险,严重的还可能危及生命。这个案子中的患者,命是保住了,但她永远丧失了生育的机能。
诊疗概况
患者,女,30岁。因停经13周、阴道出血48小时,患者到某卫生院就诊,医生诊断为“稽留流产、疤痕子宫”,予药物流产。2天后,患者有少许阴道出血,无肉样组织排出,行清宫术。术中见阴道内少许暗红色血液,宫口松,无肉样组织堵塞。医生用探针探查宫腔,在进入深度10cm时立即有鲜红血液喷射状流出,血流不止,即予肌注催产素针、长纱条填塞宫颈等处置。流产发生大出血后,医生立即向卫生院领导汇报,上级医院的专家一边电话指导现场救治,一边要求立即转送上级医院准备紧急手术。患者在生命体征平稳的情况下送到上级医院,行急诊剖腹探查,由于出血不止,最后被迫切除子宫。术中见子宫增大如受孕两个半月大小,下段膨大,原切口部位静脉曲张部分呈暗红,部分紫蓝色,张力高,即将破裂,腹腔无积血。术后标本剖见胎盘附着于整个子宫下段前壁侧壁,浸润至浆膜层,瘀血明显,肌层紊乱。病理检查:子宫胎盘植入至深肌层伴大面积出血坏死,绒毛组织不肿变性。
鉴定结论
某鉴定机构鉴定认为:患者在清宫过程中发生阴道大出血、子宫次全切是本身疾病风险所致,与医方诊疗行为无关。医方在诊疗过程中与患方沟通不够,对于病情及预后交代不够详细,未尽到告知义务,使得患者对自己的疾病不理解。本案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告知不全的欠缺。
患方对上述鉴定不认可,医患双方重新提起鉴定。
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卫生院在诊治过程中没有查找稽留流产的原因,对外院的B超报告中的“子宫内较大的不明液体暗区”没有进行进一步的核查分析,存在过错。由于医方对妊娠及胎盘状态认识不清,贸然探查捅破子宫腔内的血窦,引发子宫大出血,被迫切除子宫。医方医疗行为与子宫切除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为三级丙等(八级伤残),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医疗事故律师思考
作为一个乡镇医生,碰到这种疑难病例确实是运气不佳。医技不够、经验不足是他们的弱点,所以处置起来也就有较大的难度,最好的解决方案是尽早转上级医院。对于患者本人来说,第一胎是剖腹产的一定要牢记医嘱,小心避免两年内怀孕,否则流产大出血的风险时刻存在。
两份鉴定结论,哪一份更客观可信?协商处理时应该选择哪一份?协商理赔处理的原则是优先考虑患者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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