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无责任法院判决赔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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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无责任 法院判决赔十万
导读
患者就医死亡,为分清责任,医患双方共同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结论为:医方在诊疗上存在过错,但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患方不服该鉴定,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并依法判决医方承担赔偿责任。
诊疗概况
患者,男,65岁。2013年10月31日11:05,患者因头晕伴呕吐1小时至某医院急诊,予级护理,告病危,心电监护、吸氧、氧饱和度监测、头颅CT检查等处置。11:47,头颅CT显示:右侧桥小脑角区脑膜瘤?建议MRI增强。12:30,神经外科医生诊断:右桥小脑角脑膜瘤。医生解释脑膜瘤并非急危症,可考虑转上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治疗。12:55,正当家属商议是否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疗时,患者出现意识不清,急诊值班医生医嘱再次头颅CT检查和再次请神经外科会诊。13:52,CT结果显示:小脑出血破入脑室系统,脑疝形成。14:39,神经外科医生到场会诊,诊断:小脑出血破入脑室、脑疝,告知家属患者有急诊手术指征,但手术风险大、预后差。家属商议后决定转上级医院。15:20,患者由急救车送往外地医院,入院后急诊进行左侧脑室外引流术,11月2日凌晨患者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出院后死亡。出院诊断:1.小脑出血破入脑室,脑疝;2.血小板减少症;3.高血压病?4.脑瘤卒中。
鉴定结论
医患双方为分清医疗损害责任,共同委托某鉴定机构行医疗损害鉴定。2013年12月18日某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认为:患者死亡原因考虑为急性小脑大量出血,脑疝导致呼吸循环器官衰竭。临床上脑出血发病突然,该患者存在血小板减少,有出血倾向,且脑出血的位置位于脑干附近,直接损害呼吸循环中枢,病情进展迅速,死亡率高。故患者死亡系自身疾病严重所致。
根据病史记载,医方拟“头晕待查”予级护理,告病危,予心电监护、吸氧、氧饱和度监测、头颅CT检查等处置符合诊疗常规。第一次头颅CT显示考虑为右侧桥小脑角区脑膜瘤,建议MRI增强,符合脑膜瘤影像学表现,不违反临床诊疗常规。
患者呕吐后出现窒息,医方予气管插管、导尿及甘露醇、纳洛酮等药物治疗并请神经外科会诊,处理得当。在患者神志昏迷时复查颅脑CT提示:小脑出血破入脑室系统,脑疝形成。再回顾性地分析第一次颅脑CT时,其影像学表现应为脑出血早期表现,但单凭CT平扫与脑膜瘤鉴别诊断有困难。两次CT检查间隔约两小时,不属于延误诊断。
医方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在与家属沟通及二线神经外科会诊的及时性等方面存在过错。但即使医方及时会诊,也难以改变其预后。
结论: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过错,但与患者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
患方不服鉴定结论,依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这份鉴定报告避重就轻,不够客观全面。原告经咨询国内知名专家后认为:1.医方第一次神经外科会诊诊断系误诊,专家在第一张CT片中已发现右侧小脑半球下出血,但医生诊断为右桥小脑角脑膜瘤,系误诊。误诊导致误治,使患者出血逐渐扩大,破入脑室,引起脑室系统大量积血,延误病人的最佳抢救时间。2.被告在诊治过程中对病情的危重性及存在血小板减少症状与家属沟通方面存在欠缺。3.在患者突发神志不清,CT复查小脑出血破入脑室系统再次请神经外科会诊,却迟迟不到,整整等了49分钟,严重违反急诊会诊制度的医疗规范,并且医生把会诊时间故意提前到13:50,在主观上有隐瞒事实的过错。4.被告医生的误诊及脑出血后迟迟未能会诊,从一定程度上影响救治效果。虽然患者疾病凶险,预后可能难以改变,但由于被告的过错,最终丧失挽救生命的最后希望。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存在下列过错:1.患者当时表现为脑出血早期,单凭颅脑CT平扫与脑膜瘤之间的鉴别有困难,但根据患者症状及影像资料,并非完全不可能确诊,且被告单纯考虑为脑膜瘤,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2.从患者急诊到第二次诊断病情加重已达两个半小时,被告的诊疗行为及时性不够,导致相应的诊疗措施延误。3.正如鉴定报告中所说,被告与患方在沟通方面有所欠缺。
对于鉴定结论,法院认为鉴定意见中被告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的认定,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无医学证据表明小脑出血患者在获得及时诊断及适当治疗后,绝无存活的机会。同时,医学经验知识也并不支持“所有小脑出血患者即便确诊并获得及时治疗亦均无延长生命的可能性”的说法。被告对患者疾病诊断不及时及相应的诊疗措施延误,导致患者丧失了获得及时诊断与适当治疗的机会。因此,被告的上述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法庭不采纳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至于被告答辩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患者死亡是自身疾病发展造成的,与医方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最后法院采纳了原告的诉讼理由,于2014年7月25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医方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合计赔偿99874元。
医疗事故律师思考
患者死亡后,患方到医院投诉,经医方专家讨论分析,承认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有不当之处。医疗纠纷调处人员在纠纷现场听取医患双方的争议后,初步认为医方有一定欠缺,建议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在此过程中,患方不吵不闹,理性配合医疗纠纷处置程序。不料鉴定结论是医方有过错无责任,这出乎医患双方和调处方的意料。患方坚信鉴定机构受到人为干扰,拒绝再次鉴定,使纠纷调解进入死胡同。
本案从纠纷发生到患方收到法院判决历时九个月,案子一波三折。患方满腹冤屈无处申诉,死者儿子伤心过度,曾身藏菜刀找医生拼命,全家为此案奔波数月心力交瘁。好在村干部、医院接待人员、纠纷调处人员及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等都在为此案积极奔走协调,避免了患方过激行为的发生,并成功迎来法律的公正判决。
这是基层法院第一起以“法官不采纳鉴定结论,依据事实依法判决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成功案例。这起案例也是基层人民法院公布的当地2014年民事侵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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