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赖床不肯起延误抢救少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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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赖床不肯起 延误抢救少女死
导读
13岁少女因病情严重到某医院急诊,凌晨因患者病情变化呼叫医生,医生却以继续观察为由拒绝起床。经护士多次呼叫,一个多小时后医生才起床急救,但为时已晚,最后花季少女在死亡边缘挣扎十余天后含恨离世。
诊疗概况
某小学女生,13岁,2011年3月下旬因感冒咳嗽后出现声音嘶哑,就诊于当地卫生院。5月前后,患者又去宁波、上海等地医院就诊,诊断为“喉麻痹”,经门诊治疗无明显好转,医嘱建议住院治疗。患方没有听从医生建议。
2011年8月,患者因气促1小时到当地医院急诊,医生考虑病情危重,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22时许,患者由120急救车护送到某医院急诊。主诉:气促2小时,无咽痛、无咳嗽;查体:吸气性呼吸困难,无紫绀,咽部稍红。初步诊断:急性喉炎,度喉梗阻,双声带不全性麻痹。医生给予吸氧、心电监护、甲强龙针等对症治疗。清晨4时许,患者出现呼吸困难,家属寻找医生未果向护士反映,护士汇报医生后,医嘱继续观察;5时许,护士再次向医生汇报患者呼吸困难加重,医生未起床处理,嘱继续观察;5:30左右,护士第三次向医生汇报,医生起床到抢救室查看;5:50左右,患者呼吸困难明显加重,并烦躁不安,医生考虑声带麻痹、度喉梗阻,向上级医生汇报后给予气管插管,告病危,请麻醉科会诊。5:55,患者出现昏迷,心率53次/分,血压测不出,氧饱和度10%,瞳孔对光反射消失。6时许,患者意识无,心率0,血压测不出。在气管插管过程中,患者心跳、呼吸停止。经抢救后,患者生命体征恢复,转入ICU病房。诊断:喉麻痹,喉梗阻度,心肺复苏后,缺血缺氧性脑病。治疗十余天后,患者病情加剧死亡。
医患争议焦点
患方意见:患者在凌晨需要医生急救时却找不到医生,当护士呼叫医生时,医生不肯起床看病,医生极端不负责任,草菅人命。患者死亡是医生不作为所致。
医方意见:因医生配额不足,夜间值班医生实行的是睡班制,所以难免出现家属找不到医生的情况;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时,虽然医生没有起床施诊,但有医嘱。医生未能及时起床诊治存在过错,医方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鉴定结论
患者因病情加重转送上级医院急诊,急诊医生缺乏足够重视,没有对可能出现的喉梗阻作出积极的防范;当清晨患者病情变化时,值班医生未能及时观察病情变化,未能及时处理病情;当抢救时诊断为“度喉梗阻、双声带不全麻痹”的情况下,应该考虑急性窒息,此时医生没有采用简便有效的环甲膜穿刺来缓解窒息,而是采取了在喉梗阻时较难成功的气管插管,导致患者在插管过程中心跳、呼吸停止,其窒息急救方式错误。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律师思考
这起案件中医患双方都有不少问题值得我们关注。从医方的角度来看,医院的规章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睡班制是允许医生在无病人时可以睡觉休息,而不是让医生在有病人需要时也可睡觉。本案中,当急诊患者病情变化,护士呼叫医生时,因值班医生执行的是睡班制而没有及时起床诊疗,这一点是被患方抓住不放的问题。在急救时,医生又忙中出乱,舍易就难。各种因素错综在一起,导致在死亡边缘挣扎的花季少女在ICU病房救治了十多天,最后含恨离世。由此想来,医生的水平固然重要,但医生的责任心似乎比水平更重要。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减轻了医生的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定性分析,这是一起严重的一级甲等医疗责任事故,医生应承担自己该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把“医疗事故”的称谓改成了“医疗损害”,这似乎淡化了对作为责任主体的医生的追究。
从患方的角度看,本案也有许多教训值得吸取,如对疾病的拖延,没有听从医生建议住院治疗,等到3个月后患者疾病加重时才迫不得已在夜间急诊,这在很大程度上延误了疾病的早期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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