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妇失去双侧卵巢,医院赔偿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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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妇失去双侧卵巢,医院赔偿15万元
【案情】2000年元月,流产后的孙某阴道一直出血。3月4日,她在丈夫的陪同下到某卫生院就医,并做B超检查子宫、附件。检查结果为:子宫大小正常,内膜回声未见异常,于左侧附件处见一大小约2.9cm×3.1cm的液性暗区,边缘规则。提示:左侧卵巢囊肿。孙某拿着B超报告找到该院妇产科医生,该医生找到某卫生院外科主刀医生,两人商议的结果是:必须马上手术,否则,两三个月后病情便会转化为癌症。最终,孙某贷款1000元,于当年3月23日在某卫生院做了手术。术后彭医生对孙某说:“考虑到你做过剖腹产手术,加上又动了这次手术,再生孩子就会有生命危险;再加之你已经生过1个男孩,也不准你再生第2胎了,因此我在切除你左侧卵巢囊肿时给你做了结扎手术。这完全是为你着想的。”3月28日,孙某的家人到医院看望她时,说卫生院又通知妇检了。孙的丈夫听后便找到医生说:“我妻子在医院已经结扎了,您给俺出个证明吧,省得再到乡里妇检了。”在这一要求下,医院出了证明:“孙某左侧卵巢囊肿切除并结扎。”开好证明后,孙某便出院回家了。这张证明后来被孙某交到了其所在乡的计生站。之后的两年时间里,孙的身体一直不适:头晕、心慌、烦躁不安,不仅无法过正常的性生活,而且也没有了月经。之后孙某到另一家医院检查,孙某如实讲述了自己的病情。专家说:“你的卵巢可能被切了”。B超的结果证实了专家的猜测。“你的卵巢已不存在了,你可以回去问问给你做手术的那位医生,他应该会告诉你真实情况的。另外,你要想有月经,必须常年吃药。”专家看过B超报告单后告诉孙某。两天后,孙某又带着200元钱来到河南某大医院,找到另外一位妇科专家。她始终不愿意面对失去卵巢的现实,希望再次诊断能与上次结果不一样。但是,她失望了。这位专家更加坦白地说:“你这手术够彻底的,不可思议。”孙某想:也许服药能出现奇迹。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孙某来到打工的某医院,请医生开了一些恢复“月经”的药。两个月后,孙某的“月经”来了,但量却一次比一次少。某医院的医生明确告诉孙某:“药物的作用只能维持一时。如果你想做女人的话,就必须长期服药,不过药物的不良反应会很大。”孙某想到了两年前在阜阳市某区卫生院做的那次手术,于2002年6月20日,孙某来到阜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孙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再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91633.3元,医疗纠纷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司法鉴定】2002年8月6日,孙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交其伤残鉴定申请书。2002年11月15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某的伤残作出了评定意见:“被鉴定人孙某双侧卵巢缺失,功能丧失,属三级伤残。”
【医患辩解】被告某卫生院则辩称,自身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患有双侧卵巢囊肿,是必须切除的,而且征得了原告及其丈夫的同意。即使引起不适,也是由原告的身体疾病所致,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被告完全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并无不当,即使本案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因为原告已超过诉讼时效,也应承担败诉责任。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辩驳,原告在某卫生院检查时,B超检查单分明提示为“左侧卵巢囊肿”,医院在没有为其做第2次检查的情况下,凭什么说她患上了双侧卵巢囊肿?即使退一步说就是患上了双侧卵巢囊肿,卫生院做手术时也只应切除囊肿部分而不是双侧卵巢;被告仅凭一份只有复印件而无原件的签有原告丈夫姓名的手术协议书,以此用来证明手术征得被告及其家属同意的证据并不充分;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作出的伤残鉴定已充分证明被告没有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另外,被告以该单位在某区某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孙某行双侧卵巢囊肿切除的证明(复印件)为依据,证明孙某起诉已超诉讼时效,证据不充分,提请法院不予采信。法庭上,原、被告双方进行了为期一天的举证、质证并展开了激烈的辩论。3月7日,某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说: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卫生院在给原告孙某做左侧卵巢囊肿切除手术时,被告在没有原告患有双侧卵巢囊肿的诊断材料,且未在征得原告及其亲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给原告行左侧卵巢囊肿和双侧卵巢切除手术,致原告的双侧卵巢缺失,被告应对造成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和检验费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据赔偿其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因其未提供被告的行为属医疗事故的证据,故该费用计算应以《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为依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系患左侧卵巢囊肿在被告处治疗,故其住院期间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护理费,不应由被告承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再治疗费、律师代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支付的要求进行文字书写时间及是否经过化学处理的有关鉴定费和车旅费用,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被告以该单位在某区某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孙某行双侧卵巢囊肿切除的证明为依据证明孙某起诉已超时效,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处理】最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某卫生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孙某医疗费、检查费、伤残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总计152507.4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0220元,某卫生院负担9220元,孙某负担1000元。
【本案启示】1.医生术前对卵巢肿瘤的良恶性认识不够。良性应行剔除术,恶性必须行病理确诊后才能决定手术范围。本例仅靠普通B超确定良性与恶性是不行的,良性与恶性的区分是:病史方面:良性卵巢肿瘤病程长,肿瘤逐渐长大,多无症状;而恶性者病程短,肿廇迅速增大,且有压迫症状。良性好发于生育年龄;恶性多见于幼女、青少年或绝经后妇女。体征:良性多为单侧,囊性,表面光滑,包膜完整,不伴腹水;而恶性为双侧,囊实性,表面常有赘生物,可穿破包膜,种植于腹腔或盆腔内,在子宫直肠窝处有腹水,其中可找到癌细胞。2.不经同意不可随便行绝育术。术中更改手术或新增手术和术前拟行手术不一致时,必须在手术同意书上重新补签字,并讲明手术可能造成的不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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