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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医疗机构在输血过程中的注意义务?

(2020-06-22 11:27:29)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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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医疗机构在输血过程中的注意义务?

由于医疗机构和血站在输血治疗过程中所肩负的职责不同,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规定,医院的输血注意义务可以类型化为以下几种义务:

对血液进行形式检验的义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输血前的检验、核对制度,保证临床用血安全。医疗机构应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要认真核查血袋包装上的血站名称及其许可证号、献血者的姓名和血型、血液品种、采血日期及有效期、血袋编号和储存条件等项目。

紧急情况下安全用血义务。有原则必有例外,遇到医院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的情况时,法律突破了只能由血站直接采血的原则。例外必有条件,即便是紧急情况,医院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直接采血: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和血球压积低于30%时,符合紧急输血指征。

告知患方输血危险性的义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用血志愿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对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能力患者进行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确保没有医源性感染的义务。医院必须严格按《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规定的程序进行管理和操作,防止血液病毒通过医疗设备交叉感染和传播。

在病历中记录输血过程以备查义务。医疗事故律师认为病历是记录患者病情和医院行为的最佳证据,保存病历不仅是医院保护自身权利的方式,也是医院维护患者利益的义务之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不得少于30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再次重申门(急)诊病历档案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的保存时间不少于15年。输血行j为医疗活动的一部分,医院当然有义务在患者病历中详细记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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