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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如何审查?

(2020-06-16 09:10:39)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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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如何审查?

电子病历区别于一般的传统病历,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容易引起当事人对病历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质疑,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证据审查步骤,对符合证据规定的,认定其证明效力和证据属性。

(1)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审查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无关于电子数据类证据真实性审查的具体规定,医疗事故律师认为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第一,介质情况。法院应当审查电子数据是否移送原始存储a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说明原因,并注明必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时应审查存储介质中的数据是否为电子病历系统自动生成并复制,能否说明介质存放地点、电子数据的来源等内容。

第二,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根据《电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电子病历均应当按照电子签的规定设置特殊签名标识、数字证书认证等,法庭需要重点审查病历数据是否符合电子签名要求、有数字认证或专属身份标识等。

第三,是否可以重现。电子数据必须要具备数据重现性,电历作为证据提供,必须能够在病历系统、读取介质终端及法庭设备实现数据的读取、再现,审查时不仅应对电子病历的数据作形式,更应当结合实物证据、封存版打印病历、鉴定报告等证据,综合病历的真实性。

第四,有无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操作记录是否留痕。病历的操作应全程留痕,即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人员信息:并保证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第五,真实性是否有其他技术加以保障。电子病历虽属于数文,但其制作、形成、储存、提取、再现都有其特殊的程序,通过同一性、可靠性的技术保障,是可以确保电子病历的真实可靠性的。如是否使用电子病历系统、是否由第三方保管、是否采用时间戳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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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病历的完整性审查

人民法院在审查电子病历等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时,主要根据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相应方法进行验证:

第一,审查封存、锁定、保全记录。封存锁定电子病历须双方当事人在场,同时复制并封存相同的纸质病历,对锁定和封存过程进行记录,另外建议应将锁定或封存全过程录音录像,以便在庭审中备查。

第二,比对电子病历完整性校验值。数据校验是为了保证数据的完整性,用一种指定的算法对原始数据计算出的一个校验值。接收方用同样的算法计算一次校验值,如果和数据提供的校验值一样,则数据是完整的。

第三,审查访问及操作日志。电子病历的操作应当全程留痕,且应当可以生成操作或修改日志,记录数据生成、更新、变动的全过程,法官可以通过电子病历操作日志、记录,结合操作前后的数据内容、形态、方式,判断数据的完整性。

第四,全案证据综合印证。电子病历作为患者接受医疗机构事实诊疗行为的事实性、过程性记录,必然与患者个人情况、其他诊疗记录、检测单据、用药清单等各类证据存在联系,可综合全案证据认定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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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专家辅助人协助认定电子病历的真实性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已引入专业的专家辅助人对电子数据的保存生成技术、锁定和保全、再现和提取等各技术层面向法庭提供专业性意见。医疗纠纷中法官也可通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专业性意见,对电子病历的证据属性进行综合认定。


(4)通过计算机司法鉴定认定电子病历真实性

如通过上述证据审查依然无法确定电子病历真伪,则可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电子病历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13条规定,计算机司法鉴定是指运用计算机理论和技术,对通过非法手段使计算机系统内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或系f正常运行造成的危害行为及其程度等进行鉴定,委托计算机司法鉴定可对计算机内储存介质进行修复还原,从而恢复修改、变造前的原女状态,以确定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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