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资料属于哪类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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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资料属于哪类证据种类?
电子病历并不完全属于诉讼法上电子数据证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印发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3条规定,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由此可见,电子病历的核心是信息的电子化记录,电子数据证据的核心是电子介质储存的信息。电子病历通过信息系统生成信息数据,如果通过电子记录存储、管理、传输、重现,则完全符合电子数据证据的范畴;如果电子化生成的数据最终还是通过打印电子版、纸质病历的方式记录、展现,则仍属于诉讼法上的书证。
相反,如果传统的纸质病历通过pdf扫描归档,通过光盘、优盘等电子介质储存、提交,因其提交的证据属电子介质储存的信息,则属于诉讼法上的电子数据证据种类。判断电子病历是否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医疗事故律师认为核心不在于是否以电子系统记录,而在于是否以电子介质储存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