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资料被篡改、伪造时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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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资料被篡改、伪造时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料的行为性质,比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的行为性质更恶劣,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执业医师法》第23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销毁病历资料及有关资料。”第37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病历资料及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穷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将有可能导致病历资料真实性被破坏,导致无法进行医疗鉴定,最终无法认定医疗过错错和因果关系,那么导致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将由伪造、怎销毁病历资料的一方承担。
但是,医疗纠纷律师认为,不能机械地认为伪造篡改病历就等于医疗秒疗行为存在过错,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还必须把握伪造篡改免容必须要与诊疗行为或者患者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如果的病历是非关联的部分,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否定部分伪造病历的真实性,将其排除,将剩余的有关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委托医学鉴定,最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加以定案,而非盲巨过错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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