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与患者或家属订立的协议是否具有免责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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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与患者或家属订立的协议是否具有免责的法律效力?
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多数医疗机构以事先与患者或患者家属签订的免除自己责任的协议书来作为自己没有过错的理由。对医疗机构在手术前与患者家属所签订的这种协议书的认定,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首先应当对医疗纠纷的性质作出判断。
如果将医疗关系理解为一种非典型的合同关系,那么医疗机构因过失造成责任事故、技术事故或者医疗差错,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从医疗行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看,医疗侵权无疑又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种情况,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按照责任竞合应从有利于患幸进行选择的原则,应当按照侵权责任确定医疗侵权责任的性质,且在现实中和理论上也是这样做的。
这样选择,更有利于保护患者的权利,避免患者不了解医疗关系的合同性质而不敢索赔的后果,同时,也可以使医院方不能借口合同有约定而拒绝对医疗侵权的患者予以赔偿。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3条第1项之规定,合同中约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医疗机构以事先与患者或実家属订立的,协议作为其免除责任的证据,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