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或家属已经签署知情同意书,医疗机构能否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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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或家属已经签署知情同意书,医疗机构能否免责?
在医疗实务中,有些医疗机构向患方提供的手术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在罗列了各种可能出现的并发症风险之后,还会包含出现上述并发症风险的医方“概不负责”等内容,那么手术同意书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中这种类似于概不负责的免责条款,是否具有免责效力呢?具体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手术同意书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的主要意义在于,医方向患方履行告知说明义务,而患方在同意书上签名仅表明其经过医方的说明,已经了解了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名称、具体措施、风险等基本情况,承诺同意医方对患者实施相应的手术、检查和特殊治疗,而并不表示患方同意免除医方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根据该规定即便将手术同意书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理解为一种协议合同,相应的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
基于以上分析,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对于手术同意书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中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的效力问题,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患方在这些协议上签字,只应视作医方履行了告知义务,形式上满足了患方的知情同意权,患方接受了告知,并愿意承担正常的依法依规操作的手术、检查、治疗的风险;第二,对该项诊疗行为的正常风险以外的损害,不能免责,也不影响医方对医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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