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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病历资料包含哪些内容?

(2020-06-14 19:08:41)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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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病历资料包含哪些内容?

病历资料,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包括医务人员对病情发生、发展、转归的分析、医疗资源使用和费用支付情况的原始记录,是医务人员、医疗信息管理人员收集、整理、加工后形成的具有科学性、逻辑性、真实性的医疗档案。它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数据形式对患者的症状、医学检查结果、诊断结论和治疗过程及效果等情况所作的记录。


《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6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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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和第16条的规定,病历资料可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以及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2条对病历作出了界定,即所谓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同时,该规定还对病历资料作了进一步明确,第15条夫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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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医院管理中,病历资料作为医疗活动信息的主要载体,仅是医疗、教学、科研的第一手资料,而且也是医疗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的综合评价的依据。病历资料这一概念具有双重的含义:方面,它表现为特定的物质形式,例如病历册或装载数据的硬盘或存卡;另一方面,病历资料包含着患者的诸多个人信息,例如病情、后遗症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


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和患者对自己保管的病历资料都有举证的义务,由医疗机构保管的病历资料是医疗过错鉴定的最重要依据,因此,必须保证病历资料内容客观、真实、完整,同时保管好病历料,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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