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签字同意进行试验性医疗发生损害,医疗机构能否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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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签字同意进行试验性医疗发生损害,医疗机构能否免责?
医疗技术从其技术成熟及相应的应用程度看,可以分为两类,即定型化医疗和试验性医疗,前者是将成熟的医疗技术或药品应用于临床,后者则是将待成熟的医疗技术或药品应用于临床。与定型化医疗不同,试验性医疗兼具医疗与科研的性质,因而是一种特殊的治疗,在法律规范上具有其特殊之处:
由于技术在医疗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而试验性医疗是医疗技术发展和成熟的基本方式与途径,且对患者还可能有一线生机,所以,立足于医疗治病救人、服务社会的宗旨和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追求,正当的试验性医疗特别是科技含量高的试验性医疗应当为法律所保护。但同时,由于待成熟的医疗技术或药品有很大的风险,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法律应对其施加较之通常医疗行为更为严格的限制和管理。对试验性医疗的法律保护与限制最终是统一的,统一于人类自身的健康利益。法律调整在这两方面的利益平衡实际上体现了对于医患双方利益的协调和对个别患者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
基于试验性医疗的科学研究性质,为促进发展,与定型化医疗不同,其主体不限于異家许可的医疗单位或个人,而可以由医疗单位或个人与有关的利¥单位合作进行。在试验性医疗情况下,与定型化医疗不同,科研单位应与作为其合作方的医疗单位或个人对外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在许多科研、教学医院,经常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等在病人身上试用。对于患者签字同意进行实验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但试用必须按试验性的有关规定进行,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书。
由此可见,试验性医疗必须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并且试验性医疗行为并无医疗过错的情况下,方可以成为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如果试验性医疗未经批准、未取得患者同意或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