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是否属于医疗机构的免责或减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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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是否属于医疗机构的免责或减责事由?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29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征收、征用、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
关于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同样适用于医疗损害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如果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例如,医务人员在手术过程中发生地震,造成患者死亡或者不良后果,当然可以免除责任。确定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则,应当是医疗机构在正常的医疗活叆中造成患者的损害,其直接原因是不可抗力,不是医疗过失所致,医而应当免责。如果不可抗力与医疗过失作为造成损害的共同原因的,则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分析,确定医疗机构减轻责任。
因此,如果在诊疗活动中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可以免除责任。但在实践中出现停电致使手术无法进行从而导致患者损害,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实施手术时应该配有备用应急的电源,停电不能构成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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