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因药物过敏反应导致损害,是否属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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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因药物过敏反应导致损害,是否属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药物过敏是由药物引起的过敏反应,属于非正常的免疫反应。常见的药物过敏反应不属于医疗机构过失诊疗行为导致,仅为正常诊疗活动难以避免的结果之一,且该过敏反应可以通过进一步的治疗得以缓解或消除,所以患者无权以其遭受药物过敏反应向医疗机构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认定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损害承担责任应当满足以下情况;
患者确实接受了医疗机构的相关诊疗行为;
医疗机构的相关诊疗行为确实存在过失或过错;
患者确实在诊疗活动中遭受了损害;
患者的损害与诊疗机构的过错诊疗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患者因疾病前往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期间出现药物过敏反应,如属于正常药物反应且医疗机构明确告知患者及其家属药物过敏情况及拒绝继续治疗的风险,此时,如果患者不予配合治疗,经医疗机构告知风险后仍然拒绝治疗,最终因延误治疗导致病情恶化的,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医疗机构无须对患者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医疗机构对于一些药物过敏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并且没有采取相关药物过敏的检验和测试,使用药物发生药物过敏导致患者损害的,则违反了诊疗护理常规,违反了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诊疗过错,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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