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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等医疗水平所限,是否属于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2020-06-10 09:28:40)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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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等医疗水平所限,是否属于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首先,现代医学科学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人体的特异性和复杂是难以完全预测的,人们对许多疾病的发生原理尚未认识,因而现代医学科学的诊疗技术不可能包治百病。有时尽管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忠于职守,竭尽全力,但由于其他原因仍然使患者遭受了比较严重的不良后果,这也是医护人员本身不愿意看到的结果。而这些情况的出现纯属于现代医学科学技术不能够预见又不能完全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意外情况,对这些情况不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其次,虽然当今医学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但医疗行为仍具有高度技术性、高风险性、复杂性及局限性,目前尚有许多疾病的发病原因和机制不明,缺乏早期特异性的诊断手段,许多检查有创伤性、风险性,许多疾病缺乏有效的治疗方法。药物在治病的同时会有副作用,有时还会发生药品的不良反应。在现有的医疗条件下,医务人员虽已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但医疗行为仍不免可能造成不能预料


或者虽能预料但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目前还不能达到百分之百的治愈率。另外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还会发生医疗意外。综上所述,当前的医疗水平限制,就成为医疗机构具有抗辩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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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关于当时的医疗水平界定为医务人员在同一时间、同等地域等客观条件下,通常所应具备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在同等条件下医务人员诊断同类疾病所使用的技术和检查手段。在同等条件下对疾病作出最恰当的诊断、最合理的治疗。对当时的医疗水平的界定应当受到地域、时间等条件的限制,不能绝对按照某地某时的最高医疗水平。应当考虑医疗机构的等级去衡量医疗水平,不能以发达地区的标准去衡量偏远地区的标准,也不能用三甲医院的医疗水平去衡量小医院的水平。更不能以现有的医疗条件去衡量过去的医疗行为过错与否。同时还应当排除患者体质异常,疾病自然转归和虽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但仍发生了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等情况,不能要求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完美无缺。


在人类发展过程中,人类对于自己的认识是不断发展的,直至今天也不能全部认识自己。因此,医疗技术和医学水平总是有局限性的。正因为如此,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而难以诊疗的病症,医务人员无法治愈,就是正常的。《侵权责任法》一方面将当时的医疗水平作为确定医疗技术过失的标准,另一方面将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竹为免责事由,在这个问题的两端作出了合理的规定。对此,应当注意条文使用的当时的医疗水平,与第57条规定的内容完全一致,适用时,一定要与当时的医学科学水平相区别,不能采用当时的医学私学水平,也不能采用当时的医学科学技术的水平作为标准。在当时出医疗水平条件下,医疗机构对所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无法预料,或笔已经预料到了.但没有办法避免,因此而造成的不良后果,不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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