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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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并发症属干医疗风睑的一种,而且是最主要的一种,并发症在原发疾病之外扩大了损害的后果,延长了治疗的时间,并相应的增加了疗的费用和患者的痛苦,并发症可以分为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两类。也有人将并发症分为不可避免的并发症、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和可以避免的并发症三类。并发症当然是一种损害后果,是并非所有的损害均会得到赔偿,判断医院对此应否承担责任的关键是医疗行为有无过失,以及医疗过失行为与并发症的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并发症是否为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应当具体判而并非医疗机构绝对的免责事由。
在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对患者白发症的发生承担责任时,应以其是否对并发症的发生尽到应尽的义务为标准,这种注意义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危险回避义务两面,广州医疗纠纷律师建议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医方是否已经预见到患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如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则说明其没有尽到结果预见义务而构成医疗过失。
医方是否已经将可能发生并发症的情形告知患者。如果有向患者或者家属告知并发症在内的可能的医疗风险,则可以认为违反了告知说明义务而构成医疗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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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即是否履行了结果回避的义务,并发症可以分为可以避免的并发;不能避免的并发症两类,对于前一类并发症,医方只要加以充分注意并积极有效采取防止措施,这类并发症是可以避免的。而对于后一类并发症,即使医方予以充分的注意,并采取预防措施,仍然难以避免并发症的发生,这种情况下,只要医方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并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尽管最终未能避免并发症的另医方的医疗行为也不构成过失。
医方在并发症发生后是否采取了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结果的扩大。在并发症已经实际发生的情况下,不论并发症的发生:由医方的过朱#为所致,医方均负有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该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的义务,如果医院方怠于采取相应的措施,即便其对并发症发生没有过错,其同样应当对患者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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