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诊疗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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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诊疗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当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患者不配合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可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但在实践中,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其不配合诊疗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
患者客观上的“不配合”行为系囿于其医疗知识水平的局限而难以对医疗机构采取的诊疗措施建立正确的理解。如不遵医嘱、错误用药等。对于此种情形,不能当然视之为主观具有过错,而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判断患者是否存在过错的前提在于医务人员是否向患者履行了合理的说明告知义务。医务人员是否充分尽到对其诊疗行为的说明告知义务,是否足以使患者对于医疗机构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其风险和后果产生合理认识,这是判断患者客观上不配合诊疗的行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的关键。在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履行说明告知义务,以及该义务的履行是否合理适当时,还要做到具体分析,并结合考虑医疗行业的特殊性。
患者一方主观上具有过错,该过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患者故意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这一情形一般较为罕见,患者接受诊疗服务,通常系其自主决定做出,其目的并非追求损害身体这一结果。但现实中亦不能完全排除患者主观上积极追求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如患者为获取保险金,而故意不遵医嘱而致损害发生。除此之外,患者对损害的发牛具有过失系为经常。在上述两类情形下.如果医务人员已经合理尽到说明告知义务,且采取的诊疗措施并无不当,患者的行为即属于《侵权责任法》第60条第1项规定的“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诊疗,患者因此而遭受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而在医务人员已尽到合理的说明告知义务和诊疗义务的前提是患方仍拒不配合诊疗的,该损害的发生完全系患者一方的主观过错造成。对此,医疗机构当然免责。但在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进行诊疗这一结果的产生过程中,既存在患者一方不配合诊疗的行:同时也存在医务人员未尽相应诊疗义务的情况时,双方可谓存在箱过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此结果的产生也有过错,理应承挂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