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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定期金赔偿方式?

(2020-06-09 20:50:59)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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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定期金赔偿方式?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3条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3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定期金给付是人民法院判决赔偿义务人在未来的一定时间按照一定期限向赔偿权利人支付赔偿金的方式。由于是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给付,人民法院必须要在法律文书中写明给付时间是按月支付、按季支付还是按年支付,每一个给付期内是先予给付还是后予给付;给付方式是通过银行划款、邮局汇款,还是送款上门;每一期赔偿金的给付金额是固定数额,还是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付。如果是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付,在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时,应当据此对给付金额进行适当的调整。定期金的给付年限不受最长20年的限制,应当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

同时,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第26条、第28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最长给付年限为20年,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在一次性给付的前提下,根据该司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和辅助器具费超文定的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扶养人生活费超过给付年限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继续提起诉讼。因为确定的期限,赔偿权利人仍然生存,而损害后果依然存在,其理f获得赔偿。无论是一次性给付,还是定期金给付,原则上都是以i权利人的生存为限,但定期金给付是按照赔偿权利人的生存年限3支付赔偿金,而不是由法律或判决确定每一次的给付年限,因而-偿权利人的生存年限更为接近。定期金的给付可以免除当事人多次诉讼的讼累,也可以避免一次性给付带来的赔偿数额的相对不确切,由于赔偿权利人生存年限的不确定性导致其可能于给付期限内死亡,多支付的赔偿金不能索回的情况。

定期金每期的给付方式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支付能力、给付的现实性、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可以通过银行划款、邮局打也可以由赔偿义务人每期送款上门。在确定定期金的支付方式时定要考虑付款的现实性,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经:达地区,银行义务种类繁多,则可以委托银行代为定期向赔偿义务人支付;反之,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银行业务尚不繁荣,就不宜采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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