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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中营养费的范围和内容是什么?

(2020-06-08 10:17:09)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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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中营养费的范围和内容是什么?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通过平时的食品摄人尚不能达到受损身体康复的要求,而需要增加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所支出的费用。受害人的受伤害的情况不同,其营养要求也不同。这一项支出,实际上对于受害人而言,也是一种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对此应予以赔偿。对于伤害情况较为严重的受害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伤残情况、治疗机构意见及受害人的请求决定是否给予赔偿,用于补偿受害人在治疗、恢复期间为补充营养而支出的费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的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营#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营的确定,以两者为依据,一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医疗机构的葉

所谓伤残情况,按照文义解释,应当既包括一般伤害,也残疾的情况。一般来说,一般的伤害可能不需要赔偿受害人的营养,但是,营养费是根据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来决定的。在特别的情伤害重,未必造成残疾;伤害轻,未必不造成残疾。而且,从医和治疗的需要来说,也并非只要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达到残疾的;就必须支付营养费。因此,这里所说的伤残,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构成伤残等级的情况。

在确定具体的营养费时,还应当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如果受害人确有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需要,并对需要的营养品白做出评估,则可以在此基础上确定具体的营养费。实践中需要注意

医疗纠纷律师发现在司法实践中营养费不能随意进人赔偿范围。对它的限制比较严格,数情况下对患者加强营养的过程都可以通过伙食、用药等完成,要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能考虑营养费的赔偿。

确定是否进入赔偿范围时需要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需要额外增加营养,需要加强营养的》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对个鲜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免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如果医疗机构出具了营养意见,也不能审查及质证就予以采信,因为医疗机构意见仅是参照,不是根据。

由于受到医患关系、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医疗市场竞争夸很难保证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公正、科学、准确。因此,法官此类案件时,应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查。对医疗机构意见应从形式上、内容上进行审查,侧重于形式上审查。一是营养意见出具的医疗机构。一般情况下,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及专科医院出具的,可信度较高,因为这些医院医疗技术水平髙、比较注重信誉及形象。而是营养机构出具的载体。最佳载体是医院的伤、病情鉴定表。一般情况下,医院对病情鉴定表表管理较严,有相对严格的程序和条件规定,需具备较高资历和职称的医务人员(一般是科室主任或主任医师)才有资格出具。其它载体如出院医嘱、病情证明书、门诊病历,一般医务人员均可出具,医疗机构对之监督很少,可信度低,法官对这类形式营养证明的采信要慎重。三是医疗机构要对其出具的意见进行确认。不仅要加盖医院公章,医疗机构还要在意见上对医务人员的职称和鉴定内容进行确认,以增强意见的真实性,减少人为因素干扰。伤、病情鉴定表一般均具有以上内容,因此,其可信度最高。对内容进行审查,主要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及伤残的具体情况。由于医学知识专业性强,要求法官对营养证明意见进行实质审查也不太现实,但可以根据上述所列的一些情况结合病历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还不能确定,可以对该项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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