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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中住宿费的范围与内容是什么?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的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至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赔偿义务人也应当赔偿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
通常情况下,实际住院患者本人的住宿费属于医疗费中“住院的部分,由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票据予以确认,并不存在住宿多问^。但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i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其合理部分也可以得到赔偿。就医时的住宿费是指在医疗侵权发生后,患者及其家属到医院门诊检查或治疗,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返回,这种情况也就产生了就医时的住宿费。广州医疗纠纷吕四认为主要情形有以下几种:
护送人员和伤者到达指定医院门诊,通过检查无需住院或伤情须住院但无病床时,伤者和护送人员当天又不能返回的可以住旅社,其住宿费可以列入赔偿。对于暂无病床,住旅社等候床位的住宿费也可以列人赔偿,但此种情况要有医院住院通知书或医生证明。
伤者已住进医院,经医生批准伤者确需陪护人,陪护人的住宿费可以列入赔偿。
伤者在门诊检查中,有些检查项目当天不能报结果,伤者和陪送人就住进旅社等候检查结果,其住宿费也应赔偿。患者的住宿费是否是就医时所必须的,可以通过交通费的票证和医院门诊病历的记录即可查明。在审查的时候要注意交通工具的日期、门诊病历的日期和住院费的日期,综合印证几类证据确定就医时的住宿费。当认定住宿费的发生存在必要性时,还需审查住宿费的标准,也就是住宿的价格。对于住宿的标准要因地而宜,不超过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出的住宿标准。对于住宿特殊化的,其超出部分应属自理,只能按标准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