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中护理费的范围与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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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中护理费的范围与内容是什么?
护理费,是指患者因受到人身损害而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中,因缺乏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专门雇用相关人员照顾护理其生活而支付的费用,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护理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医疗纠纷律师认为,护理费的给付标准应参照如下:
原则上讲,护理费数额是按照护理人员的花费确定的,护理人员的花费包括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
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情况特殊的,可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意见,护理人数可在两人或两人以上。
致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由法官根据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
护理级别应当根据护理依赖程度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具体情况确定。
另外,《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由此可见,护理期限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