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中误工费的范围与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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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中误工费的范围与内容是什么?
误工费,是指患者因治疗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耽误其工作而损失的收人。误工费的计算,根据患者是否有固定收人,分为两种情况:(1)患者有固定收人,其误工费,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人计算,如患者的固定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2)患者没有固定收人,其误工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对误工费的计算作出了具体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mx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实践中,医疗纠纷律师认为适用上述规定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误工费的计算应当以其收人状况乘以误工时间。
误工的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自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时间确定其标准以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受害人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白误工时间,应当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日,或按照实际误工时间计算。
在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人”时,若患者是单位职工,应由单位出具相应的误工证明,证明上须写明误工期间、工资标准及实际发生误工、而被单位扣除工资的具体数额。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误工人员的月工资标准超过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还需要向法院提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具体误工时间可由法院参照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时间,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在确定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时,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比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应的完税明、财务账簿等证据证明收人。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认定。
误工费的主体是患者,不包括患者的家属。患者以外的家属因照顾患者产生的误工应属于护理项目中的费用,为避免重复计算,一般不计人误工费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