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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机构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的,赔偿金如何计算

(2020-06-04 09:07:41)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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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机构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的,赔偿金如何计算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在管辖上适用侵权案件相关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侵权人起诉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因诊疗活动亦是在医疗机构进行,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为医疗机构所在地,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件的管辖法院通常就是医疗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如果被侵权人同起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而这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所在地又不在一处就会发生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形。《民事诉讼法》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即会产生原告对管辖法院的选择问题。

由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都采取了受诉法院所在虫相关收人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不同,最终计算得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也必然存在相应差异。一般情形下,患者会选择赔偿计算标准最高的地区起诉。

如果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依法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则无其他医疗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参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5条和第29条的规定,受诉法院均可根据其所在地的赔偿标准计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但是,如果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则不能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24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一个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按照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执行;(2)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因此,通常情况下,如果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则不能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赔偿金;如果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需承担赔偿责任,基于对患者利益的充分保护,医疗纠纷律师发现法院往往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标准计算赔偿额。

在这里,会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机构与受害人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采用何地的标准计算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0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即:如果被侵权人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承担责任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可以依照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标准计算赔偿金。这也体现了以受诉法院地标准客观计算为主,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标准主观计算为例外的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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