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中可以中请鉴定哪些专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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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中可以中请鉴定哪些专业性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但是法官并不是万能的,在判断一些事实和证据的时候,一些专业型的问题可能需要法官通过鉴定进行辅助认定。《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员进行鉴定。”鉴于法官专业知识领域的限制。法院判断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时涉及专门性问题的事项,必须通过医疗鉴定的方式作出鉴定。
依据《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11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涉及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1)诊疗行为有没有过错;
(2)诊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3)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斗面同意的义务;
(4)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身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5)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6)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7)其他专门性问题。
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虽然涉及到许多专业性的问题,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或人民法院可以职权委托鉴定,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内容为以上7项,以辅助法官对专业性的问题进行判断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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