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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医疗损害纠纷中的“原因力鉴定”
原因力规则,理论上通常还称之为“医疗过错参与度”“损害参度”等,原因力规则所要解决的是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到的作比例和概率大小问题,从而进一步确定侵权主体的赔偿责任范围和例。原因力分析适用于存在多种原因导致损害结果的场合。当一个害后果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力共同作用而成的,则各个原因构成共原因,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具有不同的作用力。这其中既可能多种违法原因交织,也可能是违法原因与合法原因共同作用造成了害果。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行为人只对其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害结果承担与其原因力相适应的赔偿份额,因此就需要鉴定具体分析同一损害后果的不同原因力在损害后果中所起的作用力大小。
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普遍存在原发疾病、个人体质及诊疗过错等共同作用导致损害发生的多因一果问题,有关诊疗过错或者医疗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原因力大小对于确定医疗损害责任尤为重要。尤其是在髙度风险性的医疗行为的评价中,患者本身具有一定的原发疾病,再加上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以及存在多家医疗机构共同治疗的情况,患者的损害极有可能是由于自身因素、不同医疗机构的原因混同而造成。所以通过医学鉴定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进行分析是非常有现实必要的。
根据《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12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由此可见,鉴定机构是可以对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做原因力大小的鉴定意见的,其鉴定意见分为“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六种情况。通过原因力的鉴定,可以判断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有无因果关系,如有因果关系其对损害后果产生的原因力是多大,解决该专业性的问题,有助于法院认定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的法律责任大小。
六种情况具体而言:
全部原因。是指患者的医疗损害完全由同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诊疗行为造成,该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
主要原因。是指患者的损害后果主要由一家医疗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诊疗行为构成,同时存在其他加重或扩大患者损害的因素,该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因素对患者的损害承担
次要责任。
同等原因。是指不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之间或者一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其他因素共同作用,导致患者的损害,其中,各方医疗机构在医疗损害中的作用力基本相当,对患者的损害负同等责任。
次要原因。是指造成患者损害的诸多因素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过失诊疗行为并不起主导作用,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
轻微原因。是指造成患者遭受损害的主要原因并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过失诊疗行为,后者的诊疗行为确实存在过失之处,但是在患者的损害构成原因中作用力非常微小,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承担10%以内的责任为宜。
无因果关系。是指患者的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劣人员的诊疗行为之外的原因引起,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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