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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医学会进行的医疗损害鉴定?

(2020-05-26 10:05:20)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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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医学会进行的医疗损害鉴定?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医学会与各地人民法院积极协调,有的地区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中华医学会也有新的规定,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实施医疗损害过错鉴定。


医学会组织医疗过错鉴定的范围和主要内容,一是医学会负责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可以受理各地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组织医疗损害过错鉴定,鉴定程序依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办法执行。二是医学会组织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中,鉴定结论为是否构成医疗损害,如果构成医疗损害则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评定医疗损害的等级,以及医疗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程度,同时规定在完全责、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和无责任这五种责任程度以外,再增加医疗单位承担同等责任的分级。三是人民法院在委托此类鉴定时,可以突破原来在辖地范围组织鉴定的习惯,在一定区域内委托异地鉴定,避免来自医患各方可能的干扰,尽量保证鉴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医疗事故律师认为医学会组织医疗过错鉴定存在许多问题。

(1)这种鉴定形式并非完全崭新的制度设计,而是在原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上的改良,难免令患者心生疑虑。

(2)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及其技术鉴定专家,并未在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不属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其主体资格存在先天不足。

(3)鉴定报告的形式基本照搬原来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人不署名,实行鉴定专家集体负责,由所在鉴定委员会盖公章,鉴定人一般不出庭,不直接接受法庭质询,未达到相关民事证据法律规范的要求。

(4)由于鉴定专家仍来自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未能脱离同行保护之嫌,且鉴定专家的培训考核,与现行司法鉴定人相比,要求显得较为宽松,管理部门对鉴定专家的惩戒、约束机制也相对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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