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医疗损害鉴定的“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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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医疗损害鉴定的“双轨制”?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内容,但是由于《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对医疗损害鉴定没有做出规定。各界均认为,对于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中存在的三个双轨制问题,案由及赔偿标准的双轨制依据《侵权责任法》已经实现统一,但医疗损害鉴定的双轨制在实践中依然存在。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构成医疗事故已不是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那么在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不再是必经程序。而与《侵权责任法》相呼应,今后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重点会出现在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行为的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核心问题,对上述问题当然可以通过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加以解决,那么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能否对上述问题进行鉴定呢?
经最高人民法院调研,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专业性、科学性、客观性的特点,且收费相对低廉。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指出,在2010年7月1日之后,对于司法机关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医学会应当受理,并可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组织鉴定。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分级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执行。由此可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原卫生部的规定,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保留原有的司法鉴定机构所作的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的基础上,人民法院虽然不再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可以委托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
医疗纠纷律师发现,从法院的审判实践看,由于医疗纠纷数量的上涨,在有些地方出现医疗损害鉴定资源相对紧张的问题。例如:北京市法院系统,案件委托一些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需等待较长时间才能真正启动。为解决这一问题,考虑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也有其优势,所以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保留原有的司法鉴定机构所作的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的基础上,人民法院虽然不再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可以委托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因此,目前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仍然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医学会均可进行的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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