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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侵权责任纠纷

(2020-05-20 09: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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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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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侵权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徐某某与金水虎珂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2413日,原告徐某某在被告处做了眼部切开重睑术。术前,原告与被告签订整形手术术前告知及知情同意书,内容为术前告知、临床情况、术后效果及可能出现的问题。术前告知部分显示:美容手术虽然医生尽了最大努力,但由于个人审美观念不同和现行医疗水平有限,不一定都能满足各自的要求,可能出现不理想和并发症;受术者应严格按照医嘱治疗,若发现异常,随时来医院诊断,以便及时处理;手术后的肿胀恢复期,因受术者的年龄、体质、手术部位不同而异,轻者13个月,重者6个月以上。术后效果及可能出现的问题显示:双侧不对称,效果不满意;可能疤痕明显。术后,原告认为其出现了眼睑凹陷、双侧重睑不对称等后果,遂找被告交涉,被告将其交纳的3000元费用退回。201297日,原告以重睑术后外观不良3月余为由,到郑州东方整形美容医院进行双侧重睑修复术,支出医疗费18309元。20121025日,被告为原告实施手术的医生在郑州市金水区卫生监督所对其询问时称,其于2005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0101215日取得执业医师资格。20117月进入被告处工作,没有接受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现在是初级职称,不是主治医师,未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进行眼部切开重睑术前,被告已将相关手术风险、术后效果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告知原告,原告也在被告提供的整形手术前告知及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认可。从被告的术前告知中可以看出,手术后的肿胀恢复期为轻者13个月,重者6个月,原告提交其术后一个月左右的照片以证明其出现了眼睑凹陷、双侧重睑不对称等后果,但该期间其还未过恢复期,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眼部手术存在缺陷,且双方对手术要达到的具体标准也未明确约定。201297日原告在郑州东方整形美容医院又做了双侧重睑修复术,已将被告的手术后果进行了覆盖,使原告在被告处所做手术的成败已无法进行鉴定。现原告仅以郑州东方整形美容医院的病历证明被告手术失败,同样证据不足。另外,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在原告起诉前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被告已将原告的手术费300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在郑州东方整形美容医院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证据不足,该请求不予支持。鉴于被告工作人员在资质上有瑕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资质方面的规定,故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遂作出(2012)金民一初字第4266号民事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徐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进行手术的主刀医生,未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资格,但被上诉人却指派该不具实施美容外科项目资质的医生为上诉人徐某某进行眼部切开重睑术,造成术后双眼部凹陷,遂又进行多次自体脂肪填充的补救手术,仍不能修复,致使上诉人又选择另一整形机构做了修复手术,被上诉人对此负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于上诉人徐某某主张被上诉人赔偿徐某某的精神抚慰金3000元,符合客观实际。综上,上诉人徐某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其相应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实体处理不当,予以纠正。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以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3620元。

 

医疗事故律师解析】

本案是医疗美容手术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所谓医疗美容,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另外,卫生部发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通过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和再塑,达到美化改善人们容貌、体形的目的,比如丰胸、隆鼻、双眼皮、除皱、除脂、切眉、光子脱毛等。医疗美容服务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第十一条规定了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具备的条件,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本案中,被告为原告实施手术的医生并不具备从事医疗美容的职业资格,被告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

生活美容不同于医疗美容。生活美容目的在于美容化妆,通过各种化妆方法来促使人体更加协调和富有美感。例如,运用各类化妆品来消除色斑,对五官的修饰,皮肤的护理、发型的塑造等。生活美容没有医疗美容对身体的侵害性,仅为人体外形的化妆美容,无需取得医疗美容的执业许可,只需要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即可。但现实往往并非如此。一些打着生活美容的商家实际却进行着各种超出经营范围的医疗美容项目,导致许多患者上当受骗,甚至发生恶性的毁容事件。

医疗美容手术存在缺陷进而发生的医疗损害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医疗美容手术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需要具备医疗机构过错、损害事实、违法的医疗行为和因果关系。本案中,被上诉人却指派该不具实施美容外科项目资质的医生为上诉人徐某某进行眼部切开重睑术,造成术后双眼部凹陷,遂又进行多次自体脂肪填充的补救手术,仍不能修复,致使上诉人又选择另一整形机构做了修复手术,被上诉人对此负有过错,对于上诉人徐某某主张被上诉人赔偿修复手术医疗费18309元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抚慰金。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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