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依据患者主诉未检查而选用药物导致患者损害,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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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依据患者主诉未检查而选用药物导致患者损害,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医方的法定注意义务是指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称职的执业者在相同或类似情形下所具备的医疗技能,履行相同的照护义务否则,.医疗行为就具有可责难性,被视为(推定)有过失诊疗义务,是注意义务的一个分支,所谓注意义务,是法学上的一个专业术语,指一个人在从事某种活动时,应该给予髙度的谨慎和注意,以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欠缺或违反应负的注意义务即构成过失医疗事故律师认为,注意义务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主要就是看行为人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和履行其注意义务的程度
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对患者生命与健康利益应具有高度责任心,对医疗行为及所用药物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为了避免诊疗行为及医药用品所带来的损害,医务人员在治疗之前必须对医疗风险及药品毒性等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有所认识,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医务人员如对患者病症考虑不周而错用药物,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医疗过失,给患者带来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吴某某诉江苏省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患者腹部疼痛前往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检查后对其进行相应治疗因患者未见好转,医疗机构遂在对患者进行询问后,根据其口述的身体状况为其静脉滴注治疗,之后患者出现严重病症经鉴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患者所患病症系医疗机构用药不当药品毒性对患者身体造成损害导致医疗机构仅根据患者以往病史资料和主诉用药,未对患者的器官功能进行再次检査,具有医疗过失据此,医疗机构应就其未经检查即对患者用药而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