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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妊娠期妇女使用禁用药物导致终止妊娠,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医疗机构在明知妇女怀孕的情况下,开具了禁止孕妇使用的注射药物,可认定医疗机构对此存在过错,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常规和注意义务孕妇在得知自己被注射了该种可能对胎儿有致畸作用的药物,而决定引产的行为符合科学规律社会常识与常理,属于一般人都会作出的选择因若在胎儿出生之后再认定损害的话,会导致损害的扩大,而且对胎儿孕妇及其亲属也会造成更大的影响因此,应当认定医疗机构对孕妇使用孕妇禁用药物的行为与孕妇接受引产手术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应对其过错给孕妇及其亲属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此时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在认定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相当果关系时,医疗事故律师认为应当综合考虑以下两个要件:
(1)行为系损害后果发生不可缺少的条件,一般情形下,某行为将会引发损害结果,即可认定两者之间具有条件性
(2)依据社会共同经验的标准,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与实际发生的后果之间具有相当性,也就是行为与后果之间具有联系性,联系性越大则相当性越高在医疗纠纷中,认定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较强的技术水平,通常都难以准确认定,故为了保护患者的权益,应当适用相当因果关系的标准来考察认定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即若同时具备上述的条件性与相当性,则可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对妊娠期的患者使用禁用药物的行为,在医学上和日常经验上都可能被看成是对胎儿的严重伤害,患者选择终止妊娠是可以预测到的一个极有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而该损害后果与上述加害行为之间是可以认定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