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客观上仍发生误诊,医疗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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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客观上仍发生误诊,医疗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医疗机构是否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要判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和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即医疗机构是否已尽到客观上的注意义务,并采取了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对于误诊而言,由于其属于医疗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概率事件,故不熊一概认定属于医疗机构的过错
从医学发展角度来看,因医疗技术的发展具有高度复杂性高风险性和局限性,患者的病情又十分复杂多,样,医疗机构无法保证能够完全准确无误地诊断出患者的病情,一定情况下的误诊率在一定范围内是被接受的,但是可以被接受的误诊必须是穷尽了一切的人为因素,客观上是现代医学技术所不能避免的误诊,而非违反诊疗护理常规导致的有过错因素的误诊因此,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律师认为只要医疗机构尽到了法定的注意义务,且根据其现有的医疗技术确实难以准确判断,那么即使医疗机构误诊,也不应认定其具有过错
例如在胡某诉某市传染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患者因具有狂犬病的临床表现,转入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此后,医疗机构根据其他医疗机构关于“疑为狂犬病”的诊断要求患者住院体检,按照狂犬病为患者制订护理计划,并采取必要的抗感染治疗措施在患者家属要求转院时,医疗机构亦明确告知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并在转院的过程中采取了输液吸氧等措施虽然患者的实际病情与医疗机构作出的诊断不同,但医疗机构在接诊后已经根据其现有医疗条件为患者制订了合理的护理计划,并采取了必要的治疗措施;在患者接受较短时间的治疗即要求转院时,医疗机构亦将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告知于患者,并采取合理措施护送,应当认定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根据上述情形,应当认定医疗机构已经在提供医疗服务期间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虽然患者最后被确认并不患有狂犬病,但根据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以及患者在接受治疗后的较短时间内转院的情况,医疗机构较难及时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进一步确诊如果转院后的医疗机构亦建议患者及时注射狂犬疫苗,并及时将犬只送往防疫部门检查,此情形也可以证明患者确实具有患狂犬病的可能综合上述情况,不应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其无须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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