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疏忽导致患者误诊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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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疏忽导致患者误诊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诊疗的过程中应尽到与当时的专业医疗水平相对应的谨慎注意义务现实情况中,经常会发生医务人员因为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影响诊疗行为从而导致医疗侵权的情况比如,医院的交接班制度管理的疏漏挂号人员挂错号导致患者接受错误类别专业医师的诊断检查影像学化验设备出现故障,致使对患者的诊断出现误差或者医务人员分发检查单据存在疏忽,导致患者误诊等等因为医院管理上的疏漏,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诊疗护理常规导致误诊,其行为本身就具有过错,也表明医务人员在诊断中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医疗事故律师认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陈某某诉广州某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林某林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未成年患者因与同学发生争执被对方将硬物刺人体内,并在医疗机构的交接班时间被送往医疗机构治疗在诊疗的过程中,接诊医生仅根据未成年患者的描述就对其病情作出初步诊断并开具X线检杳而接班医生则根据未见异常的X线检查结果,作出未成年患者系外伤的诊断,并开具对症药品但此后患者出现呕吐呕血的症状,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在此事件中,接诊医生未进行仔细询问和检査,仅凭未成年患者的主诉作出初步诊断,未能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接班医1也未经进行进一步的询问和检查,即根据X线检查结果作出判断,亦未能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接诊医生与接班医生共同的疏忽造成了患者死亡的结果,故可以认定未成年患者的死亡后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此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患者如属于未成年年迈或意识不清昏迷等无法准确描述自身患病状况的,医务人员应该尽到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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