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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将进行鉴定的,不利后果由谁承担?

(2020-04-28 15:57:47)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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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将进行鉴定的,不利后果由谁承担?

举证责任,是指在案件事实无法查明之时,由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民事诉讼中按照一般的举证责任原则分配举证责任,通常情况下,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AMg在提出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时,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未i提供证据证明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医疗律师认为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对于作为医疗鉴定依据的病历资料提出异议的,应明确提出异议的部分及理由,并对异议的部分提供证据证明,患者对自己的主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如果患者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提出异议,拒绝以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作为鉴定检材,且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异议成立,并最终导致医疗鉴定无法进行,案件事实无法査明的,应由患方承担不利后果但如果患方举证证明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资料存在严重的真实性问题,并且病历材料的问题是由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如伪造篡改等)导致的,则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即医方)对此进行合理解释和说明,如举证不能导致无法鉴定,事实无法查明的,贝抽医疗机构i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根据《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医疗机构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2项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除外由此可见,在诉讼阶段医疗机构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病历资料,除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交外,拒不提供病历资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例如,在张某诉北京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患者在医疗机构进行手术治疗,手术后患者认为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对其造成了人身损害,进而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疗机构为证明其诊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提交了'相应的病历资料患者对病历资料内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拒绝以该病历资料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依据,也无法说明拒绝的理由和提出反驳证据,致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实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得无法实施,导致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无法认定,也无法认定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明确患者既未说明其提出异议的理由,又未能举证证明病历资料不能作为鉴定资料的证据,故应承担其不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和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无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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