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的证人证言或专业意见,能否作为证据予以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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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的证人证言或专业意见,能否作为证据予以釆信?
关于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针对医疗纠纷中的事实问题提供的证人证言,能否作为证据认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如果是涉诉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医疗损害事实中的一些关键事实的陈述和作证是可以作为证人证言的因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由此可见,证人证言是一种客观事实的陈述,只要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能够正确的表达就可以成为证人作证但是证人证言也存在一个证明力的问题,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7条第5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由此可见,医疗机构内的医务人员所做的证人证言虽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因为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所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要比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要弱
其次,其他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发表的意见,如果其身份不是直接知道案件事实的人,则其发表的意见不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而是一种专业性的意见,严格意义上来说只能作为一种参考但是如果是当事人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则其出庭发表的专业性意见就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力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I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当通知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前款规定的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医疗律师认为,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该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