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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行为过错与损害后杲间的因果关系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2020-04-27 20:13:01)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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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行为过错与损害后杲间的因果关系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4条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通过《侵权责任法》和《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患者需要对诊疗事实损害结果承担直接的举证责任,而对因果关系过错也需要由患方举证,但是司法解释做了一个举证缓和的规定,为了平衡医患双方的举证能力,赋予患者一方可以申请鉴定辅助证明过错和因果关系的权利,但是这并不影响过错和因果关系需要由患方加以证明的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并未明确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应当由谁进行举证,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主张存在因果关系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司法实践中的一般做法和精神,因果关系并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需要对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患者接受诊疗的事实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因果关系的证明,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应当由患方进行举证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少部分案件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确,但多数案件都较为疑难复杂,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鉴定方可确定由于当前医疗鉴定中存在较多问题,人民法院直接以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存在许多的现实问题因此,对于患者依据鉴定意见对案件因果关系所提供或者申请委托的证据,仍要通过严格的质证程序,进行司法审查认定,如果医疗机构提出了确有依据的异议,则应当采取鉴定异议答复鉴定人出庭质证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等方式,医疗律师认为还可以申请具有专门医学知识的专家参与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活动,请求专家就一些专门性问题代替患者向鉴定人员发问或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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