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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举证证明的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2020-04-27 20:07:33)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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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举证证明的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医疗损害责任侵权分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以及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在区分患者一方的举证责任时,医疗律师认为需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分析: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患方需就存在就诊事实进行举证要证明与医院存在就诊事实,门诊患者必须出具法定医疗机构的正式挂号条完整的门诊病历(注:如病历有缺页,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化验检査单CT收费单据;住院患者须出具住院病历出院通知出院账单等证据

第二,患方还须证明确有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这些损害后果包括患者生命和健康的损害,以及由此导致的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等,但不能是患方自己想象的自己认为的损害者虽无须证明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方法和过程,但必须出具医疗机


构证明其有损害事实的诊断书伤残鉴定书等

第三,患者的损害事实本身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的,*患者可以就此举证如果患者不能直接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可以根据《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4条第2款申请医疗鉴定,辅助进行举证另外如果患者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过错推定的三类情况,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无需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患者须证明其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往往需要借助鉴定来确定

(2)违反告知义务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违反告知义务,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违反一般说明告知义务主要是第55条规定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二是违反特别说明义务主要是第55条规定的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特别说明义务时,必须取得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这些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责任构成要件而言,医务人员实施了没有告知的行为;由于没有告知,或未取得其同意而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至于没有告知,是否要求主观上存在过错,我们认为不是必要条件即使要求有过错,也应当实行过错推定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医疗产品损责任构成要件与产品责任相类似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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